“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为’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了不可触碰的‘底线’‘红线’‘高压线’,进一步明确了严的具体要求、具体标准。”
“这个‘严’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第一百一十五条就增写了对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内容,明确了对实际进行变相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应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审批、组织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也要进行相应责任追究,比以前更严了。”
近日,昆明市晋宁区纪委监委4个党支部分别召开支部会议,组织所有党员认真学习《条例》,并结合实际开展交流研讨。
今年以来,晋宁区纪委监委不断丰富《条例》学习贯彻形式,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区纪委监委把《条例》学习纳入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部门学习等重点内容,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学懂弄通、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同时,在“清风晋宁”微信公众号开设“一起学《条例》”专栏,持续刊发《条例》学习解读系列文章,营造“处处是课堂、人人皆可学”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区党员干部全面系统学、持续跟进学。
为提高《条例》学习质效,晋宁区纪委监委还将《条例》纳入“周五小课堂”进行专题解读和培训,并结合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纪法教育,以训助学、以案促学、以案说纪,精准滴灌,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同时督促、引导党员干部涤荡思想之尘、筑牢廉洁根基,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以前我总是把违反政治纪律和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混淆,通过这段时间的认真学习,我终于搞清楚哪些情况是违反政治纪律,哪些情况是违反组织纪律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才能更好地去监督别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纷纷表示,通过对《条例》的集中学习、培训解读、交流研讨、实践检验,准确掌握了“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既知其言又知其义,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提升了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
“纪律教育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晋宁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学习《条例》为契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不断用党纪党规校正思想和行动,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胡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