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违纪主体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哪些党的组织适用解散处理
适用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地方党委、各级纪委、党组(党委)、党工委、纪检监察工委等党的组织通常不适用解散处理。
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宣布处理执行的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组织受到解散处理时,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