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 | 党纪处分: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24-12-12 08:13:4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适用情形

1.违法犯罪的党员:主要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2.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纪律

3.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②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1.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4.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③包庇同案人员;

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⑤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7.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组织迷信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纪律

28.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0.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3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3.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③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④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廉洁纪律

3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1.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经商办企业;

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4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5.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6.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8.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1.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②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③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2.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3.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群众纪律

54.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③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④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⑤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⑥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55.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6.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8.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纪律

59.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0.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1.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②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③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④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⑤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⑥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62.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②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③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63.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②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③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4.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⑤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6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7.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生活纪律

7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