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24年1月10日)
虚假的投资,真实的“交易”
近年来,金融领域腐败形式花样翻新、手段更加隐蔽。部分领导干部从直接出资、操作账户,转而由行贿人代为出资、理财,变相行贿受贿。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某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洪某某,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在为商人洪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后,接受洪某以委托炒股名义贿送的500万元,是典型的委托理财型行贿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
2022年9月,洪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被移送。
近年来,有的行贿人抓住领导干部喜欢炒股理财的爱好,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在行贿的时间、方式、财物上进行“包装”,隐秘性、复杂性、迷惑性更强。洪某将自己的“投资”资金交给洪某某,委托其操作账户理财,以获取高额“回报”。这种行为看似民事委托,实为变相行贿。
受贿与行贿相伴而生,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既要对行贿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严惩“围猎者”,追缴行贿者非法获利,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也要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铲除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道理,谨记“天上掉馅饼,地上必有陷阱”,自觉远离“花式围猎”,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当前,各种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层出不穷。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论如何精心设计、不管手段如何隐蔽翻新,都掩盖不了背后权钱交易、谋私贪腐的事实,改变不了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本质。面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抓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追根溯源、精准施治、深挖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