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和“收”紧密相连,没有“送”就没有“收”。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送礼行为进行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送礼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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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