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报评论 | 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④ 纵深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

发布时间:2024-02-23 08:56:1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要求,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要求,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形成不敢行贿“围猎”的震慑。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人不择手段地向公职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不仅会诱发受贿犯罪,也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损害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坚决查处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要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要把握政策,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提高治理行贿综合效能,就要提高行贿人行贿代价,防止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利,打消其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要健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依规依纪依法采取组织处理、行政处罚、资格资质限制等措施。有关各方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压缩行贿行为产生空间。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行贿案件解剖麻雀、找准“病灶”,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以点带面压实行业部门整改责任,实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廉洁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推动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周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