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通报解读 | 如何认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发布时间:2024-11-23 08:13:4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周振华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姜伟在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11月以来,52起厅局级以上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当中,涉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占比42%。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中的“可能”,应该怎么理解?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陈吕分析,只要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能以安排宴请者或者接受宴请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要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

陈吕认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强调的是对公正执行公务的潜在影响,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认定该行为时,需注意把握“谁去吃”“谁出钱”“吃什么”“在哪吃”等具体情形,需通过物证、书证及言词证据等进行查证,准确辨析行为性质。

“谁去吃”是指从主体上看,全体党员、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可能成为该行为的主体。“谁出钱”是指要查清接受宴请者与安排宴请者,是否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一方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否对另一方的某些利益具有影响力。“吃什么”“在哪吃”涉及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吃饭地点是否在私人会所、企业内部食堂或者是“一桌餐”等具体情况,是否是高档菜品酒水、宴请费用金额大小,以及是否存在请托事项、是否存在收礼送礼等,都可能影响对该行为情形轻重、处分幅度的认定。

以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纪委监委查办的一起违纪违法案件为例:2024年春节前,富锦市卫生健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及其家属违规接受下属单位、某中心医院办公室主任宴请,并饮用高档酒水。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8月,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某某作为卫生健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市卫生健康领域的全面工作,某中心医院与李某某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李某某接受宴请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故认定李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值得留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作出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如果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的规定,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绝非小事小节,极容易由风及腐、由风变腐。在陈吕看来,“人家看中的是你手中的权力,以‘吃’设‘局’,目的在于拉关系、搭人脉、请托办事,甚至背后暗藏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是典型的风腐一体问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不断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精准识别、从严查处隐形变异问题,出重拳、下狠手,持续释放严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