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你们擅自收取落户费,是在变相以集体名义侵害群众利益。”听完云南省江城县委第二巡察组组长的耐心解释,该县勐烈镇大新村大新寨小组组长蒋某某才真正认识到之前的错误。
2022年8月,江城县委第二巡察组进驻勐烈镇大新村开展巡察,与村组干部逐一谈话,了解村委会、小组集体“三资”管理运行情况。
与大新寨小组组长蒋某某谈话时,她不慌不忙地介绍:“我们小组集体收入很少,只有一些水费和落户费,水费一年有1万元……”
“落户费是什么?收多少钱?是哪个规定的?”蒋某某随口提到的“落户费”,让巡察组组长感到有些疑惑。
“我们的村规民约规定,向户口迁入本小组的外来人员收取2000元的落户费作为小组集体收入,入账后用作公共开支。”
“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吗?”巡察组组长追问。
“呃……我也不是很清楚……反正就是我们的村规民约。”蒋某某一时语塞,答不出个所以然来。
“这是村民‘一事一议’会议上决定的,程序上没什么问题。”“村民对收取落户费也是知情的,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在后续谈话中,其他小组干部众口一词。在他们看来,收取落户费可以为小组增加集体收入,是你情我愿的好事。
第二天,巡察组来到该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该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负责人张警官明确告知,现有政策中没有落户时需要收取落户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户籍迁入条件的,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批的程序就可以登记常住户口,通俗地讲就是可以落户了。”
得到确切答案后,巡察组返回大新寨小组,调取财务明细票据,找到了3笔收取落户费的记账凭证:2021年3月26日,收取杨某某落户费2000元;2021年4月17日,收取杨某某落户费2000元;2022年6月30日,收取李某落户费2000元。
巡察组将相关政策详细解释给蒋某某等小组干部听,他们才如梦初醒,从糊涂的认知中走了出来。“没想到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是我们学习不够,对政策不了解,才会犯错。”
“大家要注意查看,其他村民小组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况。”巡察组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把该问题延伸到其余3个村民小组。在查看新安寨小组的财务账册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该小组于2021年3月17日收取了蒋某某落户费2000元。
巡察组采取边巡边移的方式,将上述两个小组的问题移交勐烈镇党委立行立改。目前,大新寨、新安寨两个村民小组已将违规收取的落户费退还至4位当事人手中,相关小组干部也受到了批评教育。(云南省江城县纪委监委 雷红艳 李冬雷 || 责任编辑 赵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