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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提醒 | 不要接受或提供宴请和活动安排

发布时间:2023-01-19 14:57:23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印发,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特别提醒】

“四风”问题只是表象,根本是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突出表现,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进一步约束和从严。请客吃饭,人之常情,正常的宴请和赴宴无可厚非,但是有些情形是不可以的。有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用请客吃饭的方式,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结果这些人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给人家乱办事、办坏事,最后受到严肃处理。这种宴请不正常,却屡见不鲜。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在接受宴请之前,辨一辨是否属于自己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或受这些对象委托的人宴请,是否与自己所履行的公务相关,这种赴宴是否会影响自己公正履行公务。如是,不管是公务交往还是非公务交往,是用公款还是私款宴请,都应予以拒绝。同样性质的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只要是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就一概不能接受这些活动安排,邀请方也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