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问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下面以此为例,来说明证据收集审核的具体内容。
【案例】2017年8月,某行政审批局副局长王某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给予的礼金人民币1万元(币种下同);2019年2月,王某收受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给予的价值1万元购物卡1张。以上折合共计2万元。
一、收集审核主体方面的证据
证明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供述等。
1.首先可由王某所在单位出具其主体身份情况的一揽子说明,包括其个人简历、特殊身份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调取其干部人事档案,一般包括党组织关系证明、入党志愿书、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涉案职务的任免职文件等。对于系本届党代表、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的,需要调取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有4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性问题:一是要注意调取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是最新的,审批意见和审批栏应当有审批意见和公章,不能空白。二是要注意调取干部主体身份材料的出处要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匹配。假设被审查调查人王某是某县的科级干部,在当地属于县管干部,调取他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等主体身份材料就要到当地县委组织部门。实践中,有的市管、县管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是从被审查调查人本人单位调取的,盖的也是本单位的公章,这就与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是不规范的。三是要注意干部人事档案与户籍或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通常情况下,以上材料中的信息应当是一致的,但实践中常会遇到被审查调查人干部档案和户籍信息中出生年月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处理这种情况的基本原则是应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实,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一种情形是组织人事部门此前已掌握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仍在干部人事档案中按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时间认定。此种情形,应向组织人事部门详细了解其核查的情况和认定理由,并将相关情况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文书中以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另一种情形是组织人事部门此前并不掌握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此种情形,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先行对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存在干部人事档案、户籍信息造假等问题进行核实,再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如果核实未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有造假行为,出生时间不一致由特殊原因造成,则应先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确认被审查调查人的出生时间;如核实确认被审查调查人有造假行为,则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全案审查调查情况一并处理。四是要注意由人大或政协选举或决定任命的职务应调取相关公告,调取的任免文件应是最终正式的任命文件,不能仅调取提名文件。
2.王某的职责证明文件,可通过其所在单位调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定,以及工作分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3.王某关于本人简历情况、职责权限等情况的陈述。
4.如被审查调查人担任特殊职务,或担任未经书面文件任免的临时机构职务的,可由相关主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相关知情人员以证言形式予以证明。
二、收集审核违纪违法事实方面的证据
证明违纪违法事实,主要以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供述为基础,通过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共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体系。
1.被审查调查人王某的陈述
王某的陈述内容应涵盖收受礼金、消费卡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经过、结果等;收受礼金、消费卡的原因(动机、目的);与送礼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主观故意等。
要重点核实收受礼金、消费卡的时间、地点、次数;收受礼金、消费卡的名义、理由;礼金、消费卡的种类、数额、数量、包装、外观和其他特征等;收受后的保管、处置情况;有无将收受的礼金、消费卡退还、上交以及是否存在回赠的情况;等等。
2.证人证言
送礼人孙某、方某的证言,其内容应包括送礼人本人及公司的基本情况,王某的职务职权情况,与王某的关系,是否向王某提出请托事项等;收送礼金、消费卡的原因及具体经过,收礼人当时收受的态度;等等。
要重点核实送财物的名义、理由;财物的种类、数额、数量、包装、外观和其他特征等,审核时要注意送礼人与被审查调查人的交代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所送财物的来源;收礼人有无将收受的财物退还以及是否存在回赠;等等。如果存在相关参与谋划、实施收送财物的知情人员、经办人员,要注意延伸收集知情人员、经办人员的证言。
3.书证
主要包括证明礼金、消费卡来源、去向的书证。涉及单位的,应调取相关单位的工商登记等资料。
4.物证
主要包括暂扣、扣押的礼金、消费卡等。
5.鉴定意见
对于收受贵重物品价值不明的,应当进行真伪和价格鉴定。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收送财物双方通过网络、通讯设备联系的,应当收集相关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接收被审查调查人或相关证人主动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和微信、QQ聊天记录等方式予以收集。
三、收集审核影响案件处理的情节方面的证据
影响案件处理的情节证据,主要是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情节,以及可免予处分情节的证据。为精准量纪处置,个案处理中可能还需要收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一贯表现的证据。
1.被审查调查人王某的陈述
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有从宽处理的请求及理由等。
2.书证
主要是王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包括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其他证据材料
主要包括可以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具有2018年《条例》《政务处分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的证据,如办案部门出具的主动交代情况的说明材料、唆使他人违纪的证言材料等。根据个案处理需要调取被审查调查人一贯表现的,可以调取其本人的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以上就是违规收礼问题证据收集审核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礼的问题要重点关注核实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时间,以便准确认定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是普通的违反廉洁纪律。
在办理违规收礼案件时,注意区分违规收礼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从收受对象看,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而收礼行为往往发生在同事、上下级、管理服务对象或具有其他经济、政治利益关系的人之间;二是从送礼的目的看,正常人情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收礼行为中,作为送礼一方往往是进行长期“感情投资”;三是从往来的金额看,正常人情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没有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且有来有往,彼此收送的礼金礼品价值大致相当,而收礼行为一般表现为收受的金额相对较大或者收送金额明显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