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部分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建设也应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所以我们在认定“关系密切的人”时应该体现党纪国法的统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明确将特定关系人扩大到了姻亲、身边工作人员,这就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定参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系密切的人也不应只限于近亲属或与近亲属具有相似程度的密切关系人。
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有的通过攀远亲、姻亲形成亲密关系,有的通过同学、战友关系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有的因上下级关系而结成利益联盟,有的因长期为领导服务而成为所谓“亲信”,这些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已经到了一种非常密切的程度。所以,不宜将这些姻亲、上下级、同学、围绕和攀附在国家工作人员周围的小团体组成人员等排除在关系密切的人之外,否则会使对这些人贿赂犯罪的查处受限。
客观上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基本上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不仅仅限于有身份关系的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共同利益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即由于某种原因,国家工作人员容易为其不正当行使职权。亦即具体哪些人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并不需要司法机关特别明确规定,而应在个案的具体评价中,由行为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来进行实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