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澄清正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05-12 15:54:11   来源:省纪委省监委信访室

“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政治隐患问题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从重处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要旗帜鲜明通报曝光,狠刹歪风,激扬正气。

案例1 普洱市市管干部张某某(中共党员)诬告他人问题

张某某得知周某拟提拔到其主管的部门任职,因认为周某能力强,到该部门任职可能会抢了自己的风头,难以驾驭、不好管理,便将道听途说的一些传言和议论收集整理后,撰写成4份匿名举报信寄送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周某存在4个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其不被提拔任用。经普洱市纪委监委认真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认定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近期,张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张某某还被取消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市人大代表职务。

案例2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干部刘某某(中共党员)诬告他人问题

刘某某在与干警张某同时被上级机关借调工作期间,认为自己被张某打击排挤,为达泄私愤的目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先后通过邮局2次投递6封匿名不实举报信,通过网络举报受理平台2次进行不实举报,冒用刑满释放人员名义举报张某存在索贿行为,以张某妻子口吻举报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关系及性关系等虚构事实,意图使张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经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并将调查核实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移交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办理。经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近期,刘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原单位。

案例3 昆明市石林县某村党支部党员韩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韩某某因在办理其建房手续过程中未达到个人预期,迁怒于本村组党员干部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认为是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与其“过不去”。为达到将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拉下马”、让自己中意的人担任村干部的目的,便编造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威胁、阻拦其新建房屋,对其进行殴打的不实信息,并连续4日共18次向纪委监委12388网络举报网站进行重复举报。经石林县纪委监委认真核查,韩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对相关不实检举控告问题进行了澄清,并对韩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立案审查。经查,韩某某身为中共党员,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近期,韩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任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每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应学习和熟悉各类党纪党规,争当遵规守纪和守法的模范,更好体现党员应有的先进性。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中,将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涉及党员诬告陷害他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进行查处,为营造云南山清水秀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实现干部清正、政治清明、社会清朗,开创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