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武器,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抓手。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建立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受理体系,进一步畅通了信访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规依纪依法、客观真实、理性有序反映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却将自己合法的信访举报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通过捏造、歪曲事实,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严重扰乱了信访举报秩序,或为达到解决自身诉求的目的,发布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甚至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了政治生态、污染了社会风气。对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和打击,以达到抑歪风树新风的目的。
案例1
楚雄州禄丰市某镇干部刘某某(中共党员)和社会人员沙某某诬告镇干部问题
刘某某和沙某某因自己承包的养殖场、农家乐以及温泉项目经营状况不好,将其归咎为是该镇党委政府没有将通往其经营场所的一路段进行硬化所致,并认为是该镇党委书记张某故意刁难,便共同谋划收集对张某不利的材料适时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后刘某某听说张某被作为处级干部推荐人选,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时,便让沙某某将提前制作好的300余份反映张某贪污受贿等问题的不实举报材料,先后两次抛撒至某市公务中心篮球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刘某某和沙某某因通过捏造事实、抛洒举报材料的方式,故意诬告陷害和侮辱诽谤他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刘某某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
玉溪市红塔区某社区居民李某某诽谤他人问题
2022年7月11日、2023年1月18日,李某某因不满意社区干部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拆除其D级危房事宜,捏造事实,录制诽谤社区党总支书记唐某某为黑恶势力头目、欺压老百姓的短视频,并先后两次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区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李某某发布视频中所述问题均不属实,已涉嫌诬告及诽谤他人。2023年1月18日,该区纪委监委将李某某涉嫌诽谤问题线索移交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侦办。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调查后,认定李某某存在诽谤他人行为,并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警示
检举控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诬告陷害行为不仅牵制了纪检监察机关大量工作精力,严重浪费了行政成本,更破坏了政治生态、污染了社会风气。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高压态势,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上述2起典型案例中,有的是为了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严重挫伤想干事、想干成事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下一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充分保障党员、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持续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为受到不实举报者澄清正名,充分用好“一信双查”机制,既要查清反映问题,也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旗帜鲜明释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条: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款: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