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虽然不贪不占,但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也属于违纪违法。
李波曾担任楚雄州武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他从一名基层土地管理员起步,在组织的培养和关心下,逐步走上县级部门领导岗位。任职期间,李波代管武定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该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属地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然而,因职责意识淡化,李波对管辖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最终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
2017年11月,有群众向武定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在武定县狮山镇陈官村委会青松庄村集体山林大山头非法开采钛矿。执法监察大队到达举报现场后,发现该处确有非法采矿的情况发生,“虽然没抓到人,但采矿修路的痕迹明显,连修路的挖机发动机都还是热的。”
随后,执法监察大队将此情况向李波进行了汇报请示。但李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他未按职责进行专题研究并组织人员对该案进一步查处,致使不法分子继续逍遥法外,非法采矿行为也未得到有效遏制。直到一年后,上述非法采矿点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在此期间,不法分子将开采的钛矿进行销售并非法获利275.57万元。
随着这起非法采矿案调查深入,李波违纪违法的线索被牵出。被审查调查期间,李波一直对此进行狡辩,他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工作失误,并不存在违纪违法;甚至在庭审的过程中,还找尽各种各样的理由辩驳,诸如“自己对非法采矿查处工作已经很尽力了,每次开会都强调”“全体干部很辛苦,经常半夜都在山上执法”“执法人员少、年龄大,执法力量弱,行政处罚困难重重”“责任不应是自然资源局一家承担,多个机构都有责任”……总之,他认为相关指控与自己的失职行为因果关系不大,非法采矿的市场价值也不应当作为认定其玩忽职守的依据。
这些辩解听起来合乎情理,但却不合法理。李波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而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任,他也必定要承担。党纪国法不会因为谁纪法意识淡薄而网开一面,李波自己酿成的错必定要由自己承担。
李波作为执法监察大队的代管领导,因不正确履职,致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非法采矿,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属于严重渎职失职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严惩。
最终,李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因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李波一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始终牢记只要手握着公权力、享受着公职待遇,就必须承担起该履行的责任,切实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楚雄州纪委监委 陈冠宇 || 责任编辑 李品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