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问题
1.相关政策依据
现行有关劳务费规定散见于相关部委和地方规范中,劳务费发放的依据和要求主要有四种。一是只能向具备相应资格、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发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此外,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二是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发放劳务费。一般按“谁聘请、谁支付”原则确定发放主体。如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三是根据劳务人员职称、劳务内容、劳务时间等确定发放标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区分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专业人员,明确不同人员的咨询费标准。四是劳务费发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并未禁止党员干部参与劳务并领取报酬。换言之,党员干部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鉴定等劳务活动,可依法领取劳务费,但发放对象、标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2.准确把握违规情形
发放劳务费是否合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三是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响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即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勤政性即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五是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发放单位或领取对象应提供合规性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政策核实。
根据上述标准,对发放和领取劳务费行为可区分以下情形予以把握:一是可以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党员干部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验收等劳务活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廉洁性和廉政性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二是不得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发放、领取劳务费之名,行违纪违法活动之实的行为。实践中,党员干部参加下列劳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劳务活动;委托外单位人员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劳务活动;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劳务活动。三是不宜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包括从事实际劳务,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发放和领取,但发放和领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如党员干部虽付出实际劳务,因劳务费发放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且发放的数额较大或者从事的劳务次数较多,有损党员干部廉政勤政形象,则不宜领取。同时,劳务费问题涉及资产管理、薪酬分配等规定,政策性较强,必要时可征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意见,确保定性精准。
3.压实主体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处违规领取和发放劳务费行为的同时,要针对违规发放劳务费易发多发领域、部门,向相关主管单位或部门以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发挥以案治本、以案促建作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和从事营利活动等规定,健全劳务费审核、发放、报告、备案机制。党员干部受邀参加其他单位(系统)组织的各类劳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强化监管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开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评审专家选聘、抽取、使用、监管、退出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和廉洁风险。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政策指导,在区分对象、行业特点及劳务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劳务费发放的范围、标准等要求,从制度层面规范劳务费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