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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出炉

发布时间:2022-07-12 11:40:54   来源:云南发布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

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

(2022年7月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解决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覆盖范围不全面、发现问题不够精准、问题清单重复派发、基层迎检任务重等问题,整合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的监督力量,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监督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聚焦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目标任务,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构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格局,坚决打好“湖泊革命”攻坚战,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优化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整合监督力量,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法治监督,做实民主监督,做细日常监督,鼓励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规范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效率,消除监督盲区,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无效监督,减轻基层负担。

三、监督体系

(一)党委巡视巡察

充分发挥巡视巡察政治监督的作用,由省委巡视机构和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机构分级组织。省委巡视机构在巡视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县(市、区)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时,将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纳入监督重点内容,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同时,将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纳入巡察计划,加大落实湖泊保护治理政治责任的监督力度。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

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对涉湖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开展,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每年适时对涉湖州(市)、县(市、区)保护治理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监督。重点监督九大高原湖泊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执行情况,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涉湖法律法规情况等;河(湖)长制有关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落实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水量平衡、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达标排放、生态功能提升等措施落实情况。

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执行。

(三)河(湖)长制督察

由各级河长办组织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清单,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组开展联合督察。采取明察暗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重点督察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和总河长令落实情况;“湖泊革命”攻坚战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一湖一策”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落实情况、清水净湖巩固提升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流域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湖泊“三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管控情况等,以及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各项督察反馈问题和社会公众反映突出问题等整改落实情况。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专业优势,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成效进行监督。由省委统战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根据民主党派省委会、无党派人士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适时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开展2次民主监督。重点监督湖泊系统规划科学治理情况、湖泊流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情况、污染防治保护治理情况、水生态系统综合保护治理情况、综合管理与社会共治情况以及结合自身优势确定的有关内容。

州(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湖泊管理局监督

对湖泊保护治理总体规划和保护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各湖泊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非法取水和排污、侵占湖泊水域岸线、渔业违法、污染水体、破坏生态及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开展日常监督,并按照湖泊保护管理条例授权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六)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湖泊革命”指挥部分级设立社会监督受理平台,公布监督信箱、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湖泊所在州(市)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众通报监督反馈问题办理情况。

四、监督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九大高原湖泊监督工作纳入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部署推进。

(二)坚持统筹规范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同类监督工作尽量统筹安排,不集中、不扎堆、不轮番到一个地方、一个点、一条线路开展监督检查,不重复派发问题清单。省级由省河长办每年年初向省级各监督部门(单位)提交重点监督问题清单,提出监督建议。开展监督过程中,充分运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省河长办协调提供技术支持。省河长办分类汇总各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问题整改,严格销号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三)强化结果应用

省级监督检查成果每年由省河长办汇总后,提交省委组织部和省考评办,作为党政干部和部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湖泊保护治理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保护治理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程序追究责任。州(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河长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跟踪督促,定期调度,加大曝光力度,实行整改核查销号。坚持典型引路法,注重总结监督成效,形成典型经验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