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要及时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
对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内容。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2020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一系列党纪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为什么要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失实检举控告不仅空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资源,还损害一方政治生态、破坏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挫伤想干事、能干成事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加思想包袱。严查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规范检举控告秩序、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应有之意。
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对被诬告陷害者是有力的“撑腰鼓劲”。在得到澄清前,被诬告陷害者难免被人指指点点,纵使身正不怕影子斜,也会不自在、堵得慌,甚至不敢干事、怕得罪人。通过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予以澄清,能有效帮助被诬告陷害者放下思想包袱和消除心理负担,打消工作顾虑,轻装上阵干事创业。
特别提示
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问题,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让干事创业者消除顾虑、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不断释放激励担当作为的正能量。
二、哪些情况需要澄清正名?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为被举报人澄清正名: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中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特别提示
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开展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专项行动,持续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三、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会成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挡箭牌”吗?
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即使对党员、干部开展过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但之后如发现澄清对象在其他方面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严厉查处。因此,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不会成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挡箭牌”。
特别提示
查处诬告陷害和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权利的原则,并不影响群众正常检举举报,对于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实事求是、有序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