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迪庆州纪委监委制定下发《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奖励群众实名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充分激发群众监督作用,切实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办法》明确,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经核实确系本人提供的检举控告,且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奖励。给予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次性发给奖金。同时明确,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的、以单位和组织名义提供的检举控告等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办法》要求,未经实名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表扬,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泄漏检举控告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审批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对有特别重大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报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奖励事宜自案件审查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奖励的实名检举控告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洛桑竹玛 || 责任编辑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