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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将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公职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发布时间:2022-02-23 18:27:31   来源:怒江州纪委监委

日前,怒江州制定出台《怒江州公职人员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作为离岗”岗位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办法》明确,岗位调整对象为在政务服务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妨碍营商环境建设,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相关承办人员、科(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岗位、改任职级、免职、降职由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据该州相关负责人介绍,岗位调整将根据《怒江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问责程序进行,由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开展,原则上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同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还将实行“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岗位调整的公职人员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一般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评定职称或进一步使用,其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该州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岗位调整对象为领导职务试用期内人员,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解除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为做好岗位调整后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和任用工作,《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对岗位调整的公职人员,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对岗位调整后未及时整改、工作作风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公职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组织处理;对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工作作风好、群众满意度高、表现突出的干部,予以奖励,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周盈莹 || 责任编辑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