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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容错纠错是势在必行之举

发布时间:2022-03-18 15:20:4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近年来,云南省纪委监委探索“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云南路径,认真落实《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让云南政治生态不断出清向好。

容错纠错必须精准识别区分失误与错误的关系。要给党员干部明确哪些可以干,哪些不能干,哪些能适用,哪些不能适用,不能让容错变“纵容”。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对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进行了规范。要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容错纠错不是纵容,不是什么错都容,而是“容什么”,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起到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过程。

容错纠错必须切实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切实运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把干部从困惑困扰中解脱出来。对一些敢闯敢试、担责有为的干部给予公正评价,实行容错免责、减责。如果只讲宽容,不强调纠错,等于是在纵容错误,要及时划清“为公”和“谋私”的界限,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避免今后工作中再犯类似错误。可以说,有错必须纠错,决不能只容不纠,只有把容错与纠错相结合,才能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容错机制,从而避免在实施容错机制中出现差错,只有积极纠错,才能正确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容错纠错必须积极营造社会氛围。要宽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让干事创业者安心放心,给想干者给舞台、给机会,在社会积极营造容错纠错社会氛围,不断完善考核导向,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正确导向,量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使想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庸、懒干部受到警醒。积极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发生。同时,对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敢抓敢管而得罪人、遭受非议、被人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打消“后顾之忧”,树立起“防火墙”。对不实信访举报者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曝光,对诬告者视情节情况按纪法相关条款给予严肃处理,给想干事想创业的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

征途漫漫、实干是金;大道至简、落实为要。纪检监察机关要科学精准执纪执法,主动担当、勇毅前行,认真把握好容错纠错机制,精准监督执纪执法,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云南省纪委监委  何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