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周波违纪违法案,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周波内心膨胀,把“责任田”当成“自留地”,任性用权、肆意妄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教训极其深刻。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周波却自视“大家长”,无视组织纪律、组织程序,对一些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么不召开、要么走形式,甚至个人随意决策。同时,周波作为“一把手”,对盲目决策、责任缺位、监管缺失导致的经济损失和难以推进落地的项目却视而不见。
“我知道社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民主决策后才可实施。”周波对相关规定、程序、要求不是不知道,而是在私心作祟下利令智昏,走上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不归路。下属企业董事长刘某通过利益输送与周波建立起“特殊”关系,周波不顾其他班子成员反对,多次放任刘某以联合社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并放弃履行监管职责,导致1560万元贷款被刘某个人挪用,所产生的利息则由下属企业支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万余元。在未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周波个人擅自决定用勐海县资产管理中心名下土地及房产为非关联企业贷款做抵押登记,后因非关联企业无法偿还本息,致使抵押登记土地及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责任田”不是“私人领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程序进行决策。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问题。
“一把手”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起着统领全局的关键性作用。正确履职,既是分内之事,更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要心有所戒,敬畏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要行有所止,正确用权,树立树牢正确的权力观,做事不妄为、用权不违规。要坚定清醒,对拉拢腐蚀和“围猎”权力的行径保持警觉,自觉接受监督,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王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