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十条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第十九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党的一大召开时,考虑到党员数量少和地方组织尚不健全,大会决定暂不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只设立中央局作为中央的临时领导机构。二大党章首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首次明确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是党的最高机关。五大后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首次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五级,其中明确了“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布局形式,自此把原来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六大党章设有“党的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专章,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责、设置等。七大党章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定位由此前的“最高机关”修改为在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十二大党章表述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这一规定沿用至今。
根据党章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首要内容,是保证党集中统一,始终坚强有力的重要制度规定。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大党章就已明确提出“两个服从”,即“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四个服从”。毛泽东在所作的《论新阶段》政治报告中指出:“(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这些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谁就给了党的统一团结与党的革命斗争以极大损害。”1945年,党的七大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写入党章。此后,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把“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1982年,十二大党章对“四个服从”作了新的表述,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规定沿用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