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纪时评: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新型政商关系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6:03   来源:云南法制报纪检监察周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这种交往应该为君子之交,要亲商、安商、富商,但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那种关系。我常在想,新型政商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概括起来说,我看就是‘亲’‘清’两个字。”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从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有机联系的角度,统筹谋划整体优化执政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系统性思维和协同性思维,对于铲除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温床,推动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商业生态,营造遵纪守法和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商关系如何,直接反映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生态以及企业文化和市场秩序,决定政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劣和发展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把新型政商关系确定为“亲”“清”两个字,既提出了“亲”的要求,又划出了“清”的界限,是处理好新型政商关系的根本遵循。“亲”和“清”是有机整体,必须一体把握。“亲”是前提,“清”是保障。“亲”则两悦,“清”则相安,二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亲”是经常的、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市场主体接触,主动为企业发展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清”是底线,也是红线。党员干部在与市场主体交往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干净和干事、勤政和廉政的关系,既不能打着发展的幌子,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也不能把反腐败当成不担当、不作为的借口,始终保持亲而又清,清清爽爽的新型政商关系。

“凡事皆有度,过则犹不及”。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就是既要把握好交往的尺度,又要积极作为,主动为市场主体服务。“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是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之下,为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障的总体要求之一。同时,是党员干部应一以贯之的为民初心。经济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干部不和企业打交道,就不可能做好经济工作,更谈不上加快发展。每一个成功项目的背后,必定有一群用心用情为企业服务、同企业家真心实意交朋友的干部。落实“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要求,就是明确告诉大家,要清清爽爽用权,只要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没有违反明文规定,就要放下思想包袱,放心大胆地帮助企业,倾情倾力服务,到位不缺位,敢为不乱为,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坦荡真诚的和企业家交朋友,努力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政商生态。

要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无事不扰、有事上门,俯下身子、放低身段,甘当企业的“服务员”。强化挂钩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坚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问效于企,加大政策宣讲力度,简化兑现程序,让惠企政策更接地气、更好兑现。强化问效问责,对企业反映久拖不决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如果因部门不作为、不担当,导致政策无法落地,要严肃追究问责。坚决纠正少数干部与企业家交往心存顾虑,害怕越界和违规,搞“软拒绝”,对企业合理诉求不热心、不尽责,“脸好看、事难办”,因怕担责而不作为、不敢为。同时,坚决惩治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的行为。

廉洁自律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应立足本职有所为,有所不为;手握标尺亲民、爱民、为民是为恒心初心,要初心不改,恒心如一。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都不可取,唯有精准把握“亲”“清”二字,有度有为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方能把为民服务之事做细做实。在处理“度”和“为”的问题上,一定要有纪法意识,要明白权力边界,切不可肆意妄为。对于企业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诉求,就要全力以赴帮助解决;对于违反法律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就坚决不能答应。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享受到公平的市场准入,为企业发展营造“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良好发展环境,鼓励企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的政商关系由于边界模糊、缺少规范、监督乏力,很容易导致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问题。由于不能正确处理“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甘心被“围猎”,走上了违纪违法的犯罪道路,教训十分深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承担着服务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的重任,必须清醒认识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是长期课题、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加大对政商交往行为的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政商交往中的不正之风,严厉查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铲除破坏政商关系的污染源,营造政商交往的良好生态,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纪律保障、作风保障。(纪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