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容错纠错机制落实见效

发布时间:2022-03-18 14:37:26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近年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探索“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云南路径,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不断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容错纠错必须精准识别区分“失误”与“错误”的关系。容错纠错不是纵容,而是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起到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作用。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也对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进行了规范,体现出对党员干部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只有将“失误”与“错误”精准识别区分开来,让党员干部明确哪些可以干、哪些不能干,哪些能适用、哪些不能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容错纠错机制的效能。

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既“容”也“纠”。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划清“为公”和“谋私”的界限,对一些敢闯敢试、担责有为的干部给予公正评价,实行容错免责、减责。但要切实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决不能只“容”不“纠”,如果只讲宽容,不强调纠错,等于纵容错误。只有把容错与纠错相结合,才是完整地理解和把握机制,避免把容错当成纪律松懈的“保护伞”,正确引导党员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容错纠错必须区分“干事”与“误事”的关系。要让干事创业者安心放心,给想干者以舞台和机会,就要积极营造容错纠错社会氛围,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正确导向,不断完善考核机制,量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形成“有为才有为”的干事创业新风尚。同时,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敢抓敢管而得罪人、遭受非议、被人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打消其“后顾之忧”,给想干事想创业的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

征途漫漫﹑实干是金;大道至简﹑落实为要。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把握好容错纠错机制,精准监督执纪执法,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认真遵循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主动担当﹑勇毅前行,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让云南政治生态不断出清向好。(何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