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任的村干部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应该给予政务处分?”
“我觉得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因为他的行为发生在履职期间,履职期间村干部属于我们的监察对象。”
“我觉得不应该给予政务处分,你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上面写了,‘对于不是中共党员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已经离任,或者在调查期间因换届离任的,若其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但不得再给予其政务处分’。”
……
这是元阳县纪检监察干部通过每周讨论进行“头脑风暴”,消除工作中存在的模糊点的场景。
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元阳县纪委监委探索以讨论小组的形式,定期对模糊问题进行研讨,将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把工作做实做细。
讨论小组由各部门自行组合,如纪检监察室组成审查调查讨论组,承担案件审理职责的干部组成审理讨论小组,巡察机构组成巡察学习小组等。讨论由各小组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在“学原文”的基础上,各讨论小组坚持问题导向,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以及大家有不同见解的问题在讨论中进行分析研讨,并从相关的规定、释义中找到依据。同时,小组成员积极分享自己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此外,各讨论小组还不定期开展交叉讨论。针对相关规定,各小组立足自身职能职责,通过不同的角度发表自己的见解,在讨论中深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性,避免出现各部门因理解不同产生矛盾的现象。
“讨论研讨解决了很多我们在工作中存在的疑惑,对大家开展工作很有帮助。我还能在讨论中发现自己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该县案件审理室一名工作人员说道。(周笑延 || 责任编辑 李雨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