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怒江州纪委监委印发《怒江州纪委州监委问责工作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问责工作进行全流程程序规范,防止问责不力或者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提升问责工作规范性、精准性。
《办法》对职责分工、接收启动、调查核实、审批上会、执行决定等工作程序进行细化和补充。厘清州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管室、案审室、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和干部监督室等部门的工作责任。同时,制定问责工作流程图,让程序更直观化。
为了突出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导向,《办法》要求调查组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注意区分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在问责决定执行后,承办部门负责人要与被问责领导干部面对面谈心谈话,体现组织的政治关爱和教育引导,使其知责明责尽责,推动问责惩戒功能与激励功能相统一。
“以问责代替整改、搞‘一问了之’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偏离了问责的初衷,影响了问责质量和效果。”该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问责“一问了之”,《办法》要求承办部门督促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报告问责整改情况。
同时,为了强化问责的严肃性,《办法》要求各监督检查室将联系县(市)、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整改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巡察和监督检查内容,作为评价被问责党组织政治生态的重要内容。州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等部门将问责情况纳入问责案例库,不定期筛选典型案例通报曝光,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
对权力运行的监管方面,该州纪委监委要求党风政风监督室对问责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及时提醒、督办。建立问责事项办理质量责任制,加强问责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问责工作提示预警和抽查检查、评估评查、问责纠正和申诉等情况纳入州纪委监委机关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强化程序意识。”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州将持续加强问责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问责事项办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案件复盘或评估评查,对滥用问责、失职失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事实调查不清、责任划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袁静 || 责任编辑 国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