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红河:层层压实责任 形成对下监督“包围圈”

发布时间:2021-01-27 08:01:51   来源:红河州纪委监委

“马某虽不是党员,但作为村委会主任,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五类监察对象。应由新城乡监察室依照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置。”解决了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难题,石屏县新城乡新任纪委书记激动地说。

这是红河州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打通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红河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发挥上对下监督的组织优势,层层压实各级监督责任,构建和完善州、县、乡、村上下联动监督体系,有效强化对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

州纪委监委深化运用“2+1+1”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突出“上下游”联动配合,以轮流派驻、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监督方式,围绕县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重点从政治站位、政治生态、主体责任、作风建设、问题整改等方面,开展对县市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多角度精准监督。

各县市纪委监委深化运用“1+N+N”联动协作机制,按照“职责相近、行业关联、区域相邻、力量均衡”的原则,整合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力量,建立监督执纪协作片区,运用“整分结合”模式,破解乡镇纪委执纪监督力量不足、能力素质不均衡等问题短板,斩断“干扰源”,消除关系网,变“单打独斗”为“协同作战”。同时加强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建立县纪委常委联系乡镇纪委工作制度,定期对乡镇纪律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推行“乡案县审”机制,对部分重点问题线索提级办理,对乡镇纪委难以把握定性的违纪问题,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解决乡镇纪委因对案件把握定性不准而“不敢为”的问题。

各乡镇纪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监督重点内容,指导村级监察联络员履行范围内的各项监督职责,实现抓乡促村;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监察联络员“前哨”作用,通过健全“小微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小微权力”运行监督、公布“小微权力”清单等方式,聚焦党务村务公开、集体“三资”管理、村干部效能作风等方面,强化对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对“小微权力”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监督,激活基层监督“神经末梢”。(龙桂华 || 责任编辑  赵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