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举报事项: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详见附件1)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检举控告
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一)云南省纪委监委受理:反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范围以外的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纪委委员,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省委工作机关、省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州(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如:云南省XX厅党组、厅长、副厅长;州(市)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州(市)长、副州(市)长;州(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县委书记、区委书记等。
(二)各州(市)纪委监委受理:反映省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以外的州(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州(市)纪委委员,州(市)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如:XX州(市)XX局局长、副局长;XX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等。
(三)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州(市)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以外的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市、区)纪委委员,县(市、区)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本辖区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如:县(市、区)XX局局长、副局长;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等。
(四)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受理:反映乡镇(街道)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下属村(社区)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如: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党支部、支部书记、主任、小组长等。
(五)省、州(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受理:反映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或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检举控告。
三、信访举报的渠道
(一)网络举报:登陆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网站进行举报(还可通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举报入口平台进入12388举报网站)。请根据被举报人的属地和级别选择省及相应的州(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子网站进行举报。
12388举报网站网址为:http://yunnan.12388.gov.cn
二维码:
(二)电话举报:拨打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直接拨打可向本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加区号拨打可向异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接通后根据语音提示可转接到省、州(市)纪检监察机关。
(三)来信举报: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
(四)来访举报:持本人身份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举报。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来访人建议家属陪同。(地址详见附件3)
四、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程序
五、鼓励和提倡实名检举控告
(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与署名举报人核实有关信息时,若是冒用、假借他人信息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则视为匿名举报。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三)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六、信访举报受理办理情况查询
(一)查询范围
信访举报查询系统仅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的查询。若您递交的信访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将无法为您提供查询。
(二)查询方式
进入“信访举报查询系统”网址(http://xfblcx.ynjjjc.gov.cn/h5)使用查询码或者邮件号码进行查询。
1.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信访举报查询系统”:
(1)关注微信公众号“清风云南”后,点击主页面中的“发消息”,进入下一页面后点击右下角的“监督举报”中的“我要查询”。
(2)在云南省纪委监委互联网门户网站主页中点击“我要查询”。
(3)在互联网浏览器网址栏中输入“http://xfblcx.ynjjjc.gov.cn/h5”。
2.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获取查询码或邮件号码:
(1)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您留有本人手机号码的信访举报件,将会通过尾号为12388的号码以短信形式给您发送查询码和查询网址。
(2)若您是来访群众,可要求接访人员为您打印查询码和查询二维码,您可以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查询。
(3)若您是通过网络举报反映问题的,在提交网络举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查询码,请注意保存使用。
(4)若您是通过EMS、挂号信或邮政的其他方式邮寄举报信并留有邮件号码的,可使用邮件号码进行查询。EMS的邮件号码一般是由13位数字组成,例,1136513394548;挂号信的邮件号码是由XA、XB、XC、SA、SB等字母开头加11位数字组成,例,XA00000000001;普通包裹的邮件号码是由字母PH开头加11位数字组成,例,PH05900000001。
(三)查询内容
现阶段,信访举报查询系统可查询您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且在法律法规允许公开范围内的信访件流转情况,包括信访举报的接收单位及接收时间、转送单位及转送时间、最终受理单位及受理时间和信访件处置情况等信息。
信访举报查询系统属于云南省纪委监委新开发系统,系统功能正不断完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及时更新流转记录、相关信息显示不准确等问题,造成不便,敬请理解。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可通过邮箱ynsjwxfs12388@126.com(该邮箱不受理检举举报)向云南省纪委监委信访室反馈,我们将及时改进、完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七、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请勿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二)请勿重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后将按程序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请勿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三)不要“贴牌戴帽”举报。为了解决个人利益诉求,将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列为检举控告对象,但反映的问题与被检举控告人不具备关联性、无具体违纪违法内容的信访举报件,俗称“贴牌戴帽信访”,该类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四)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五)不要诬告陷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九、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信的四要素:被举报人、违纪事实、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
(一)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违纪违法事实:客观真实地描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违法行为。
(三)证据材料:尽可能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者录音、视频资料和相关证人信息等。
(四)举报人信息:在反映材料中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