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关于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范某某,某单位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范某某因多年前与张某某工作生活中的小矛盾,为使张某某名誉受损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范某某以女性身份注册微信账号,主动添加张某某微信,以“某厂女职工”的虚假身份与张某某进行大量语言低俗的不雅聊天。此后,范某某又以该女职工老公的身份,捏造“张某某生活作风败坏,导致他人婚姻陷入危机,最终离婚”等虚假事实,在2018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分别多次向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省委巡视组邮寄举报材料,并附上其截图保存的微信聊天内容。
2023年8月,驻该单位纪检监察组对上述问题反映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反映不属实且存在诬告陷害行为。9月1日,驻该机关纪检监察组对范某某诬告陷害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23年10月,依据规定给予范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办公室主任和党支部书记职务。
案例二:
何某,某村村民。2022年8月,何某反映某村委会副主任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私吞电网改造费用、人饮工程每户收取50元、修路资金使用未向群众公布、危房改造漏改;该乡镇时任党委书记杨某某、时任人大主任李某某开采煤矿导致村饮水点无法引水,造成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流失;村委会收取每户500元电网改造费,帐目未公布等问题。
经调查,何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纪检监察部门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了何某,但其为达到个人诉求,仍多次借信访举报之名,捏造事实到省级、国家级等信访部门上访,其行为扰乱了信访秩序。2023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案例三:
王某某,某村村民。某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在执纪工作中发现:王某某通过“抖音”传播,“其在申请新建加油站过程中,县工信局局长段某等相关人员吃拿卡要,对其申请事项拖延不办,本人有送钱给县工信局相关人员的视频”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问题属反映人捏造,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
2023年7月12日,该县纪委监委将王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3年7月14日,经公安机关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王某某诬告陷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