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日前,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督权,需要依靠法规制度进行刚性约束。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履行权力有边界,行使权力受约束,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要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条例》的颁布将发挥刚性约束作用,必将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全面准确把握《条例》主旨要义。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就要学习好、领会好《条例》,准确理解《条例》对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规定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准确理解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的规定要求,把握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的着力点;准确理解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以及调查范围、规范监察措施使用,落实监察调查证据规则,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准确理解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调查期限制度,强化审理把关职责,遵守监察处置工作程序,有效衔接刑事诉讼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准确理解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规定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实监察机关内控机制,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准确理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纪法、讲事实,重程序、重规矩。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执行,靠的是严格管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条例》、遵守《条例》、捍卫《条例》的良好氛围。加大执行《条例》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条例》贯彻落地生根。要坚持真学笃行,把贯彻执行《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相结合,与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部署相结合,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相结合,深刻理解《条例》蕴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升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监察法和《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监督制度,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认真检视“灯下黑”问题,从严从实加强监督和约束。强化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制度规定,修改完善现有的制度规定,实现法制协调统一。加强对《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折不扣地将制度贯彻执行到位,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纪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