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 > 正文

云纪时评: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发布时间:2021-09-14 12:40:12   来源:云南法制报纪检监察周刊

反腐败决不能半途而废、功亏一篑,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区分轻重缓急削减存量,以零容忍态度遏制增量,确保底线常在,“后墙”不松。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再次表明我们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同时,加大对行贿查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我们要对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有足够深刻认识,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

纪检监察机关历来重视打击行贿,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为此,《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的5个方面的重点行为: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这些具体举措,对纪检监察机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精准性有效性,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有利于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准确理解和把握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纪法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态度,如果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始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始终做到查处受贿行贿“两手硬”,加大对行贿行为生成的政治生态机理分析,行贿方式手段的总结提炼,全方位揭露行贿者的思想动机、行贿花样、危害后果,深入扎实做好查处、通报、总结、警示“通篇文章”,先后拍摄制作《围猎:行贿者说》《开尔行贿记》等专题片,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前车之鉴,警钟长鸣!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大量案例显示,行贿在公权力运行的各领域几乎“无孔不入”,广大公职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时刻提防被“围猎”;对蠢蠢欲动的行贿者来说,更要增强纪法意识,立即悬崖勒马,坚决不去干“围猎”的事,以免最终落得害人害己的下场。(纪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