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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纪时评 |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1-08-10 12:55:17   来源:云南法制报纪检监察周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结合实际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分类分层的,也是环环相扣的,要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和实践要求,精准把握好适用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特别是不犯大错误;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又要避免“一棍子打死”,注重教育感化转化。在具体工作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

要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四种形态”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囊括了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同步履行执纪执法两项职责,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四种形态”充分贯彻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要严格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相互转化的条件,在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前提下,紧紧抓住态度这个变量,综合考虑性质情节,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对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党员干部可以给出路,客观公正从轻减轻处理。对不忠诚不老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讲小瞒大”,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继续对抗组织调查的,就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重理重情、传道传情,帮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认识所犯错误,回到正确轨道,帮助其他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尽早把问题揭示出来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前提。要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紧盯公权力运行全过程、各环节,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着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蜻蜓点水、泛泛而谈,要见人见事见思想,把话谈到心里去,使有问题的能够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真正起到提醒警示、触及灵魂的效果。要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要优先查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围猎”与被“围猎”的空间。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实践运用中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实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同落实、同促进、同考核。“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用好“四种形态”首先是党委要用、党委书记要用。红脸出汗是否能够成为常态,体现着对党的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考验着各级党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认真、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担当尽责。党委(党组)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主动担当作为,敢于较真碰硬。其次,纪委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肩负着重要责任,要打好监督执纪的“提前量”,当好拒腐防变的“敲钟人”,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纪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