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显然,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党员、公职人员必须践行的守则及规范。
当前,有的党员、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把党中央三令五申的纪律要求抛之脑后,毫无敬畏之心,纪律散漫,心存侥幸,甚至妄行搞“特殊”,突破纪律底线。有的党员、公职人员把法律当摆设,对法治不够尊崇、对法律缺乏敬畏,不履行法定职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目无法纪、知法犯法。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纪法的权威,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越往后执纪只会越严,监督方式只会更细致。此次,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在春节期间进行集中通报曝光,是云南省纪委监委紧盯关键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强意志、坚定决心的重要体现,是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不断做实做细监督首要职责的有力举措。党员、公职人员要切实引以为戒,时时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处处高悬法律这个明镜,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
畏法度者最快乐,守规矩者最自由。各项纪法条款罗列得清晰可见,对党员、公职人员的要求明显要高于普通公民,普通公民不能做的,党员、公职人员首先不能做。党员、公职人员应当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纪法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纪律底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用一生的恪守法度、严以律己,换来清白自由、平安无瑕的人生。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在遵纪守法上,不管身处于哪个岗位、从事哪方面工作的党员和公职人员,都要做好表率,做好示范。在工作中,要切实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办事,依法履职;在“八小时之外”,要树牢纪法意识,时时刻刻约束自身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真正弄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断规范日常行为。唯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定能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定能以良好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