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厘清县纪委监委与各级党委(党组)给予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处分的权限范围,日前,新平县纪委监委制定印发《关于规范给予非同级党委管理的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处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联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请你单位办理给予李某某党纪处分相关事项,并将处分决定和处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我委……”近日,新平县纪委监委向某单位出具交办通知书,移交办理给予该单位党员职工党纪处分有关事项。这是该县纪委监委印发《实施办法》后,首例移交由其所在党委(党组)进行处分的案件。
从严管党治党,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关键。《实施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非同级党委管理的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县纪委监委审议后,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除拟给予开除公职外,由其所在党委(党组)处分。
“在我的认知里,对违纪违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处分应该是纪委监委的事,现在《实施办法》规范了给予处分权限范围,倒逼我们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我们必须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为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实施办法》分别对县直各部门非同级党委管理的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立案审查(调查)案件、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管理的中共党员党纪立案案件等做出了具体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
“《实施办法》的出台,要求全县各级党委(党组)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书记介绍,《实施办法》的实行改变了以往非同级党委管理党员和监察对象都由县纪委监委作出处分的大包大揽情况,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推动《实施办法》有效落实,该县纪委监委将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及时提醒,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廖国萍 || 责任编辑 杨玉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