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反映市管干部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和告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有关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可查性。
《工作规范》规定,承办人收到反映市管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核实前,应当表明身份,告知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检举控告内容,应当就核实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是否检举控告和反映内容等依次进行询问,核实对象陈述内容与检举控告所载内容相符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同时,对于来信、来电和网络检举控告,承办人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信访室主任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对来访检举控告,接访人须按规定核实和记录来访人员信息。承办人采取电话方式核实和告知的,应当通过统一电话号码拨出并录音,经批准采取面谈等方式核实和告知的,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做好记录并由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
核实和告知工作应当在收到实名检举控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举控告人在核实和告知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实名检举控告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来访接待场所询问办理情况的,经核实后,由接访人在来访举报受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填写《实名检举控告询问告知单》,经信访室主任批准后,送承办部门答复。
承办部门向实名检举控告人答复办理结果的情况应及时向信访室反馈,信访室做好梳理汇总,报有关领导。在核实告知工作中,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职等引起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今年以来,市纪委监委对84件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实名检举控告逐一进行了核实告知,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有效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舒英妹 || 责任编辑 王文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