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组织的提醒和教育,让我认识工作中的不足和疏漏,今后一定以此为戒,认真履职尽责,不再出现类似问题。”近日,华宁县某乡镇负责人因在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工作不力,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谈话提醒。
这是华宁县纪检监察机关前移监督关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正风肃纪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该县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科学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惩和治结合起来,推动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具体工作中,县纪委监委把第一种形态作为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对通过审查调查、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途径发现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县纪委监委有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教育警醒党员干部,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运用“四种形态”并非“抓小放大”“高举轻放”,在有“温度”地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同时,也有“力度”地运用好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坚持“后墙”不松,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追究问责惩戒力度。“作为党员应该带头遵规守纪,是我抱有侥幸心理,才落得这样的下场。”青龙镇一村干部因酒驾被开除党籍后懊悔地说道。
与此同时,县纪委监委着眼标本兼治,强化以案促改,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一方面采取通报典型案例、编印案例警示读本、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自省自警;另一方面督促案发单位加强“病灶”治理,扎牢制度笼子,力求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健全一套制度。一季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2人次。
“惩治不是目的,严格要求、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才是根本。”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长期坚持严的主基调,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李海燕 || 责任编辑 吴刘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