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印发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激励实干者“大胆向前走”

发布时间:2021-01-20 14:58:12   来源:怒江州纪委监委

为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近日,泸水市根据省委、州委出台的《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印发了《泸水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划出红线、亮明底线,切实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增添干部担当作为的底气。

据悉,《办法》共五章19条,对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对象、什么该容错、什么不该容错、容错纠错相关程序、如何进行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细致罗列,并对施行制度、责任落实、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作了相关规定。

为保证容错纠错机制的科学合理,《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指出了可进行容错纠错的4个必须条件和7种情形,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且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地方决策部署精神;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等条件的,予以容错纠错。

容错不是纵容,关爱不是溺爱;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为此,《办法》明确了不予容错的8种情形,包括: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因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在扶贫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等。

为保障容错纠错机制真正落到实处,《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种权限衔接配合,履行相关职责。细化了容错工作的启动、调查、认定、反馈、备案、归档等程序办理;对纠错事项,应当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容错纠错工作中提供遵循。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经确定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日常、年度、绩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选拔任用、职务职级职称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其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陈梦非 || 责任编辑  国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