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需要找到被审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但从审查组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证据来看,陈某作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回避,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而非违反工作纪律。”近日,在华宁县纪委监委案件会议上,审理室工作人员对审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说“不”,双方据理力争,案件越审越明了。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对象范围扩大,被审查调查人员数量大幅度增加,为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考验,更深层次维护公平正义,华宁县纪委监委在依照“二十四字”方针审理案件时,主要把握“三不”原则,经常对审查调查组“唱黑脸”,做好案件审核把关工作。
敢说“不”。牢牢守住案件质量这一底线,敢于“唱黑脸”,对各种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差错和证据瑕疵,坚决说“不”,决不放宽尺度、放松标准。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暂缓受理;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主要领导批准,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正。
会说“不”。树立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意识,完善双方协作沟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既要争取审查调查组对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又要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对于不按照审查建议方向调查取证的,会说“不”。
能说“不”。树牢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理念,强化政治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对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养较强的理论功底和业务素养,提高审查甄别能力,切实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着力练就“火眼金睛”,针对在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定性量纪等方面发现的问题有能力说“不”。
去年以来,县纪委监委在案件审理中牢牢把握敢说“不”、会说“不”、能说“不”的“三不”原则,开出补证清单68份,退回补充审查审查2次,在违纪事实方面的认定说“不”6次、定性量纪方面说“不”7次,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切实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李德萍 || 责任编辑 王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