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贡县纪委监委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和交流,并对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提醒。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树牢“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的底线意识,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纪律监督本质在于执纪,监察监督本质在于执法,二者虽有区别但又密切相关,而且在指导思想、执行原则、基本目标与工作机制方面极具一致性,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纪法衔接……”该县分管办案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新文结合当前县内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用生动的案例为大家深入讲解了监督、执纪、执法、问责的监督对象、关联区别、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
“近年来,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村干部,都知道村干部是我们的监察对象。那村民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算不算我们的监察对象?”
“我认为不属于,因为村民小组的组长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除村‘两委’班子成员外,还包括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所以村民小组长协助村委处理公共事务时,他就是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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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过程中,不时有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一些自己感到概念较为模糊的问题,大家都现场进行了研讨、解释和回答。
《规则》《规定》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的重要依据,学习领会并坚决贯彻执行好《规则》《规定》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每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将学好用好《规则》《规定》作为当前和长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原原本本、持之以恒学,增强法治思维能力,着力提高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在统筹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办案人员要切实强化“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规范执行谈话程序,严格执行“走读式”谈话相关制度,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反馈、“手递手”交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审查调查行为发生。要健全制度,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责任,严格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移送、谁负责”的原则,严防因思想麻痹、工作松懈引发安全事故。要全方位开展自检自查,对谈话室的安保、监控、消防、信息设备等软硬件设施进行全覆盖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统一汇总后逐个督促整改,并抓好举一反三,确保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另外,近期该县三个巡察组进驻行政村开展巡察工作,情况较县、乡两级复杂,谈话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做到全程可控。(李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