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任职条件和程序、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公职律师管理,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我们将严守实施办法和公职律师职业操守,进一步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熟悉行业的政策法规,努力提升公职律师为纪检监察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近日,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制定《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委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快纪法衔接推进依法依规办案。
《办法》明确,公职律师可以受州纪委监委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为州纪委监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或制度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等法律事务。
《办法》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起草、论证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或制度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该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时代面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公职律师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制定《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委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发挥公职律师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希望公职律师发挥法律专业能力强且熟悉机关事务运作流程的特点,为机关强化法制思维、严格规范执法、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