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发挥派驻机构‘前哨’和‘探头’作用,推动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落实‘2+1+1’监督执纪监察联动工作机制,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近日,保山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考核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派驻机构改革为契机,抓紧抓实考核这个“指挥棒”,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持续传导压力、夯实监督责任,激励派驻机构主动担当、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派驻监督质效。
考核内容紧紧围绕派驻机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立足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效发挥“探头”作用。办法明确将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审查调查情况、问责情况、督促协调情况、深化“三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特色创新工作等7个大项作为考核内容,并细分20个具体考核目标,同时将部门“自选动作”作为个性目标任务。考核重点放在派驻机构从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规律中发现问题,从要害岗位和关键环节发现问题,指导督促驻在部门理顺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杜绝做“事后诸葛亮”。
据悉,该《办法》明确,考核以“用实绩说话”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简捷可操作、务实可执行、正向可激励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对派驻机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信息报送、调查研究、内部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各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累加计分、量化评定,避免考前突击、不重视平时工作等现象的发生。对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主责主业的考核,则严格按照考核准备、情况收集、调查核实、大会述职、综合评价等环节集中进行,加强与被考核单位的双向交流,避免考核误差,保持工作的连续和稳定,避免临时抱佛脚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将驻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其中按20%比例评定优秀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派驻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评定良好等次的,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对评定一般等次的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分管领导对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对评定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下一步,将强化对派驻(出)机构履行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职责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不断推动派驻(出)机构强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不断激发派驻干部的担当干事热情,聚力主责主业,真抓真干,发挥派驻机构应有作用。”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尹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