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严守规则规定 增强案件查办“三效”

发布时间:2020-05-08 12:20:27   来源:丽江市纪委监委

永胜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全面推行“四严格”措施,推动查办案件“一案三报告”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增强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格时限要求。每一个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并移送审理后15日内,还应撰写提交《案件剖析报告》和《案件总结报告》,作为案件附件材料一并报送案件管理等部门备查,没有完成“三报告”的案件不能结案归档。

严格审核报送。《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和《案件总结报告》由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由案件承办纪检监察室主任审核把关,报分管副书记审定后,加盖县纪委监委公章后,一式三份分别报分管办案工作领导、案件管理室和案件承办室留存。

严格报告内容。要求《案件剖析报告》要深入剖析案情,主要内容应包括发案原因,向发案单位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改革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及违纪违法人员所在党支部会议上进行通报。《案件总结报告》要求对案件调查工作过程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在办案力量组织、案件突破口的选择、与有关方面的配合、证据的搜集运用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在定期召开的案件查办分析研判会议上交流讨论,促进全体办案人员取长补短、学习借鉴,稳步提升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严格责任追究。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一案三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提交报告的及时催办落实,催办后仍不落实造成案件数据不全,无法准确统计上报的,将对负责案件的调查组成员进行问责追责,同时把执行“一案三报告”制度情况作为考核办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评价。(张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