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台办法压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11 08:03:22   来源:保山市纪委监委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应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纪委)参加,定期分析排查纪检监察干部问题,适时研判队伍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保山市纪委监委出台《市纪委市监委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干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县(市、区)纪委监委、园区纪工委、市直单位纪委应根据《办法》出台本辖区本单位干部监管主体责任相关规定,实现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压实全覆盖、无死角。

工作中,部门负责人应动态掌握本部门干部思想政治状况、作风状况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根据情况及时了解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每年应对本部门干部开展1次家访,及时掌握干部本人家庭状况;与本部门干部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及时疏导情绪。

同时,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向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报告,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发现本部门干部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直接径送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程序处置。

“部门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和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对本部门干部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情况,致使本部门干部被处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左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