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制定出台《规范运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从适用情形、主要内容、办理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进行规范,确保建议的提出、审批、执行、整改等各个环节于规有依、于法有据,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纪检监察建议“谁来发”“发给谁”“为什么发”?为解决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适用对象和情形不准确等问题,《办法》对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具体适用情形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建议由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承办。
《办法》对纪检监察建议的文书体例格式作了统一规范,要求除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外,建议还必须包含问题线索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存在的具体问题、问题成因和问题性质、提出建议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书面回复时限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为确保执行过程中各环节规范有序、建议内容精准、责任主体正确,《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査调査等部门及派驻机构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需要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具体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和制发。另外,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要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和派驻机构每月纪检监察建议的制发情况进行备案,派驻机构要向归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备案,确保执行持续跟进、全程督办。
此外,为督促用好、用准纪检监察建议,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建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纠偏功能。《办法》要求,将纪检监察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建议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报告、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之中,作为评价被建议单位政治生态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或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建议内容和整改落实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不按建议要求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他人的同时也自觉接受监督,针对发建议的单位(部门),我们也制定具体措施进行有效监督。”云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每年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开展评查,评查情况将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综合考核,对建议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对,应当提出而未提出,或者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问责。(云南省纪委监委||责任编辑 冯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