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云岭要闻 > 正文

【云纪时评】高举“激浊扬清”利剑

发布时间:2020-06-03 14:28:19   来源:红河州纪委监委

干部遭遇不实举报甚至恶意诬告,应该如何处理?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印发的《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时为“被抹黑”的干部“正名”,不让干事的干部流汗又“流泪”,受到各界关注。

澄清不实举报,不仅是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切实关爱,只是这种澄清不能只是偶尔行动,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办法》的出台,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释放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让敢于担当实干的干部不堪其扰,也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影响。随着公众监督意识的增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举报这种监督方式盯住违规违纪行为,把问题纠出来,这本是一种有效的良性机制。但是近些年来,有人为达到个人不轨目的,借信访、举报、投诉等途径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诬陷,给党员干部带来不良的影响和困扰,尤其是一些举报严重失实,不是夸大其词,就是无中生有,甚至存在着歪曲、诬陷,一些人打着监督举报的旗号对党员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等,这种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也凭空占用纪检监察工作资源,影响了监督执纪的效率。

诬告陷害行为的背后,反映出对不需成本、不负责任和心怀不轨的任性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不能让诬告陷害这种失范行为成为谋求不当诉求的手段。办法中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在及时为被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时,也通过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分类开展澄清的工作机制成为悬在诬告陷害者头上的一把利剑。

办法的出台既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秩序,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又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让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成本大大提高,让追责有法可依,让诬告陷害行为不再不了了之。同时,也释放出纪检监察机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给党员、干部服下担当尽责的“定心丸”,增强干事创业的安全感,推动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诬告陷害对地方和单位正常工作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很大程度上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那些一门心思干工作的人,如果还被人暗放冷箭,遭人流言蜚语,不但分散工作精力,而且不同程度上都会伤了人心。

只有提高诬告陷害的违规成本,让诬告陷害行为变得得不偿失,营造激浊扬清的政治生态环境,走上理性的实名举报才是良策。办法探索对查实确属诬告者,通知诬告者本人并向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等,及时为被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时,也加大对实施诬告行为人员的打击力度,及时启动反向调查程序,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举措给社会营造了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