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为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立起纪法“保护墙”,维护依法有序的检举控告秩序。
《办法》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案件的处理程序、核查方式、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从重、从轻处理情节均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对经初步核实后确有诬告陷害嫌疑的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查处。其他涉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就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办结后,将调查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向诬告陷害行为人所在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同时,《办法》还把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列为打击范围。对因此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收缴;对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诬告陷害行为既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公资源,也让干部在蒙受不白之冤中伤了心、泄了气,对地方政治生态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就是要让诬告者受到严惩,体会到代价之重,形成对检举控告工作的正面引导。
此外,《办法》还把受失实检举控告影响党员、干部的澄清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应当澄清的情形、方式、范围以及澄清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诬告陷害的严厉打击和对干部的澄清正名,体现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以及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做到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保障干部群众正当行使监督权。(云南省纪委监委||冯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