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
诚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弥补漏洞、健全机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不切实际、不求实效,照搬上级制度。有的基层单位,热衷于造声势,照搬照抄上级的制度,不仅未能推动工作,反而滋生了形式主义。比如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有的乡镇为了“装门面”应付检查考核,照搬照抄上级的“三重一大”制度、约谈制度、重要问题线索提级办理制度等,不切实际、不求实效,可操作性不强,对工作不但没有推进作用,反而增加了工作量,滋生了形式主义。
在脱贫攻坚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回头看的监督检查中,有的单位套用上级制度要求和整改方案,把上级文件中的单位名称改成本单位名称,存在“上下一般粗”,以文件落实文件、以方案落实方案,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没有把更多的精力投入真抓实干中。
防止“制度创新”成为滋生形式主义的“温床”,就要坚持“严字当头”,用严的要求、严的措施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纪律约束,增强制度效应,持续发挥制度在教育、规范、制约、惩戒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单位要以问题为导向,对必须制定和完善的制度要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注重务实管用,坚决防止脱离实际、闭门造车、简单配套、照搬照抄,只管制定、不管执行,导致制度只能贴在墙上、写在纸上、挂在嘴上,在实践中立不住、行不通、管不了,变成“制度花瓶”,出现制度建设中的形式主义。
制度的制定,是针对一定的实际制定的匡正规则,其思路和办法必须合拍,否则就会出现“牛栏关猫”的效果。制度建设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方式,必须坚持“立”“行”并重,注重制度的实际效果,唯有针对工作实际制定的制度才有针对性、适用性,才能更好的强化纪律约束性。
千招万招,不抓落实就是虚招。制度不应为应付上级检查成为落实工作的形式主义,只有强化监督和制度执行,严肃查处“上下一般粗”等形式主义问题,加大公开通报曝光力度,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聚焦在干事创业上,才能让制度真正成为落实工作、严明纪律规矩的保障。(华坪县纪委监委 卢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