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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16:45:20   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拟制定《云南省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7561800@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8号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法规室(邮政编码:650228)。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


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法规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情形的,经认定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并督促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权力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对改革创新中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错误者给予容错,以容错纠错鼓励改革创新和担当作为。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准确区分可以容错和不能容错的情形,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坚持依纪依法。强化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意识,用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衡量干部的行为,坚决防止逾越底线、踩踏红线。

(四)坚持容纠并举。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改,不纠错就不予容错,既合情合理合规地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又注重纠正错误、整改问题、减少损失。

(五)坚持审慎实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容错工作必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把握容错标准和适用情形,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护身符”,搞纪律“松绑”。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是容错的实施主体,对本级和本部门容错工作负全面责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权限衔接配合,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容错的认定要综合分析主观动机、问题原因、履职取向、工作依据、决策过程、问题性质、纠错态度和后果影响等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判断标准:

(一)区分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区分问题原因是不可抗力还是自以为是、失职失责,分清是难以预见还是有规不依;

(三)区分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纪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四)区分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五)区分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

(六)区分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七)区分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漠视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敷衍塞责;

(八)区分后果影响是轻微可控还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分清是主动消除还是听之任之。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轻重程度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二)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的;

(四)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工作中因经济大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容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

(三)除临机决断、紧急避险等情况外违反工作程序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者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的;

(五)假公济私,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的;

(六)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损害事业发展、群众利益的;

(七)工作中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失误错误的;

(八)对失误错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消除负面影响的;

(九)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责任事故,影响恶劣的;

(十)因不重视重大风险提醒和防范,固执专断,我行我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条  容错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单位或者个人在受到追责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标准和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容错的书面申请。问责机关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认为当事人符合容错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给予答复。问责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和责任追究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条件情形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程序。

(二)核实。问责机关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辩意见,对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形成书面容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符合容错标准和情形的意见。容错调查核实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问责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容错的认定。对可以容错的,应形成免责、从轻或者减轻的书面容错意见。在认定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

(四)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认定意见及时反馈问责对象,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

(五)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承办机关及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者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或者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作出容错认定时,要同时提出纠错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堵塞制度漏洞,避免类似失误或者错误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除了应该保密的情况外,予以容错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

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应当加强回访、谈心谈话工作,及时了解他们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以容错纠错规避或者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