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发布时间:2020-01-07 14:09:50   来源:昭通市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严肃惩戒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日,昭通市纪委监委在深入分析研判全市信访举报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昭通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办法》共十二条,涵盖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诬告陷害行为类型、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权限以及处置流程,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从重处理情形,以及诬告陷害行为的办理报备、结果运用、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办法》规定,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制造谣言或舆论,意图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他人选拔任用,干扰换届选举、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甚至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行为。主要包括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以及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利用网络媒体、广播、报刊等方式制造谣言、误导舆论造成恶劣影响;策划、煽动、强迫、唆使、雇佣他人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借举报要挟、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或办案人员,意图达到个人目的;组织上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反复恶意检举控告的,等等。

《办法》秉承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教育在先、惩教并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身份和管理权限对诬告陷害行为人进行分类处置。其中,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诬告陷害行为人不是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严肃惩戒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是该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具体体现。当前,昭通正处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全市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从制度层面为干部解除后顾之忧、激励担当作为。《办法》的出台,释放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强烈信号,传递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我们既鼓励实事求是地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又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坚决打击造谣中伤、诬告乱告的歪风,切实为勇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郑修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