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话谈心,敷衍应付、隐瞒欺骗,后果很严重。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连续通报10起敷衍应付谈话函询典型案例,给党员干部敲响警钟,释放出严肃处理欺瞒组织行为的强烈信号。
作为处置反映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谈话函询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程序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谈话函询的总体要求、程序时限、处理方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比如,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其中既有组织信任和关爱的温度,又有纪律警示提醒的刚性,绝不是表面上看到的一次谈话、一份函询通知书。
但从实践情况看,还是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把谈话函询当回事儿。有的对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把平时敷衍应付工作的态度带到谈话函询中来,以“不认识”“不存在”“不知情”的简单回复消极应对。还有的自以为是,觉得组织好糊弄,故意“搅混水”“打埋伏”企图蒙混过关,或信誓旦旦、矢口否认,或避重就轻、欺骗隐瞒,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结果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云南通报的10起案例,就是党员干部对党组织多次谈话函询无动于衷、我行我素,最终受到严肃处分的深刻教训。
敷衍应付谈话函询,本质上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党章明确,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管有没有事儿、有多大事儿,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认真负责把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对“问题”干部来说,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说清问题,不仅是对自己负责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一方面,谈话函询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主动检讨、悔错改错,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组织都会帮助其“治病”。另一方面,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倘若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则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是执迷不悟还是迷途知返,党员干部可得好好掂量掂量。
今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26.7万件次,去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25.9万件次,同比增长3.1%。各地都在细化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办法,着力提升谈话函询工作的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党员干部要习惯经常“红红脸、出出汗”,在日常提醒“敲打”中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也得“长点儿心”,不能麻木糊涂、把谈话函询当儿戏,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最终小错酿成大错。(曹溢)